(2017)冀1102执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竞人、马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竞人,马琳,杜振荣,康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49号申请执行人高竞人,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马琳,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被执行人杜振荣,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被执行人康香梅,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竞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琳、杜振荣、康香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776号民事裁定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