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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黑龙江龙宇养殖股份公司行政处罚一案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龙宇养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06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政府路。法定代表人:张建坤,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昱龙,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员。被执行人:黑龙江龙宇养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法定代表人:贾庆玲。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城人社监罚字(2016)第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城人社监理字(2016)第2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非诉执行一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城人社监罚字(2016)第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可予以执行;城人社监理字(2016)第2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于法无据,不予执行。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城人社监罚字(2016)第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二、对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城人社监理字(2016)第2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审判长  关金海审判员  刘秋贤审判员  孙桂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符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