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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恢61号吴某某申请执行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被执行人沙某某,男,回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沙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偿还借款4000元,直至28000元借款全部还清为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紫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怡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