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宇轩与延川县永坪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薛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宇轩,延川县永坪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薛帅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宇轩,男性,汉族,2012年0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延川县永坪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薛帅帅,男性,汉族,1989年02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梁宇轩与延川县永坪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薛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