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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芳与罗明聪、孙田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芳,罗明聪,孙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何芳,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李宅村盆山。被执行人:罗明聪,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孙田华,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何芳与被执行人罗明聪、孙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明聪、孙田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欧阳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