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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红军与被执行人程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红军,程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于红军,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程友福,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红军与被执行人程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程友福应支付于红军欠款37144元,并承担执行费14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于红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5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