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薛建申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申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44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建申,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7年1月8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7年2月1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建申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笑梅、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建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日至4月5日,被告人薛建申、陈印栓(已起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位于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上范营村庙坡组高速公路南、白河西岸的该批杨树砍伐,并将滥伐的该批杨树分别出售给姚俊显板材加工厂、潦河镇小姬板材加工厂(另案处理)。经西峡县林业技术推广站司法鉴定,被伐树木为杨树,共482株,采伐立木蓄积共计126.0912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建申违法森林法的规定,伙同同伙滥伐其他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薛建申依法判处。被告人薛建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陈印栓(已起诉)获悉卧龙区潦河丁某来有一批杨树要卖,陈印栓将此信息告知了被告人薛建申,被告人薛建申与陈印栓就商量欲购买这批树并从中获利。二人商量共同出资丁某来签订协议购买这一批树。被告人薛建申让陈印栓出面丁某来签订了买树协议,并支丁某来树款63000元。(薛建申出资人民币60000元,陈印栓实际出资人民币3000元)。2016年4月2日至4月5日,被告人薛建申伙同陈印栓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位于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上范营村庙坡组高速公路南、白河西岸的该批杨树砍伐,并将该批杨树分别出售给姚俊显、姬海刚(二人另案处理)板材加工厂。经西峡县林业技术推广站西林鉴(2017)第019号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采伐的树种为杨树,采伐数量为482株,采伐立木蓄积共计126.0912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1)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上范营村庙坡组白河西岸林木被伐现场照片18张。(2杨某果手机与陈印栓通话记录照片两张。(3杨某果指认“小季”板材厂位置现场照片两张。(4杨某果指认庙坡白河西岸滥伐现场装车地点照片两张。(5丁某来指认庙坡滥伐林木现场照片两张。(6)扣押物品清单一份。2016年5月26日,森林公安局侦查员牛华伟、李栋林在见证姚某1崇的见证下从姚俊显手中扣押过磅单一张、记录过磅数学作业本一本。2、书证:(1)受理案件登记表一份。证实2016年4月2日上午10点接到电话报警称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上范营村庙坡组高速公路南、白河西岸有人放树,要求查处。(2)被告人薛建申的人口信息一份。证实了被告人薛建申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3)被告人薛建申的前科查询记录一份。证实了被告人薛建申无违法犯罪记录。(4)到案经过:2017年1月8日18时30分许,卧龙岗分局巡防民警在雪枫路潘庄附近,将网上追逃的逃犯薛建申抓获。(5)林木采伐申请及林权证明表复印件一份。(6)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实2015年4月21日丁某来与陈印栓在见证魏某发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一份,甲丁某来有杨树约1400株,卖给乙方陈印栓,在放树期间,如有人阻拦由甲方负责,包括路道畅通,乙方负责砍伐手续包括意外事故。(7丁某来与上范营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潭底承包协议。(8)姚俊显板材厂过磅单复印件一份。(9)南阳市卧龙区林业局证明一份。证明在卧龙区潦河镇上范营村庙坡组高速桥南白河西岸砍伐丁某来承包的428颗杨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5)辨认笔录。2016年4月25日11时54分至2016年4月25日12时10分在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治安管理队在森林分局侦查员牛华伟、李栋林主持下,在见证王某雨的见证下进行辨认:来经过查看12张辨认照片,指认出10号照片就是潦河镇上范营村滥伐林木案中的“陈小二”。2016年4月25日12时30分至2016年4月25日12时45分在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治安管理队在森林分局侦查员牛华伟、李栋林主持下,在见证王某雨的见证下进行辨认:来经过查看12张辨认照片,指认出4号照片就是参与潦河镇上范营村白河西岸滥伐林木案,是和“陈小二”一起给其树款的人。(5)现场勘查笔录。2016年4月5日17时15分至2016年4月5日18时05分在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上范营村14、15组高速路南白河西岸,在见证范某贵的见证下,勘验、检查人员牛华伟、李栋林对滥伐林木现场由北向南勘验拍照,现场遗留杨树新鲜伐桩经逐一测量打号,卧龙区潦河镇上范营村庙坡组白河西岸滥伐林木抽取伐根根径共180株,根径立木材积47.0803。5、鉴定意见。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林鉴【2017】第019号。鉴定意见:被采伐的树种为杨树,采伐数量为482株,采伐立木蓄积共计126.0912立方米。证明被告人滥伐林木共计482株,被伐树木总蓄积126.0912立方米。6、证人证言(1)证丁某来证言:被伐的这些林木树权那是我承包村里老林场荒地,我种的树。当时合同是和村里签的15年,我不出地租,但是林木砍伐后收益要和村里分3成,我得7成。2015年下半年,陈小二(陈印栓)通过王云庆找到我想买这批树。签协议都是“陈小二”签的,钱第一次给10000元是“陈小二”给我,我交到村里的提成钱,后来尾款53000元是姓薛的给我的,当时和陈小二签的有合同,我拿净钱,别的我什么都不负责。我和陈小二签的合同在陈小二。有承包树木的合同和卖树的协议书。2016年4月初,他们就开始砍伐。就是清明节前的两、三天,潦河镇派出所出警的时候他们已经砍伐了两、三天。派出所出过警之后就没有再砍伐,但是现场遗留了很多树。证丁某来的证言,证实了其与陈印栓于2015年4月21日签订买树协议,陈印栓与薛建申一起付丁某来树钱63000元,2016年清明节前陈印栓带领人员去砍树的事实。(2)证李某献的证言:2016年3月底的一天上午,陈小二给我打电话说:“我这里有三、四“挂”树,你来看看放了。”陈小二、薛建申都给我打电话说反正不会亏到我让我去放树。之后我就开着三轮带着我老婆、老娘去开始放树,用四台油锯砍伐这些林木,潦河镇派出所的同志到了,把我四把油锯收了。“挂”是指的半挂车,一挂根据木材的大小也就是32至40吨原木之间。砍伐现场出现豫D×××××6农用三轮车那是我的。砍伐这些树木那都是陈小二、薛建申找的人,我不认识。现场有三、四个三轮车拉的。他是循环着拉,这个三轮装满走,下一辆开始装车。这些林木我只是听说拉到了十几里的板材厂。薛建申在整个砍伐过程的作用是老板,我就认识这两个老板。一个陈小二,一个薛建申。薛建申第二天砍伐的时候去过现场。现场有个叫“老史”的,感觉就是俩老板的管家,薛建申、陈小二不在的时候,都是“老史”负责的。陈小二说:“你放心吧,没有采伐证敢叫你来放树,你问那么多求事,你只管下力。”薛建申也是这样说。我知道无证采伐是违法的。砍伐被阻止后陈小二、薛建申给我打过电话,他俩都说了,派出所找你了,你别说放那么多树,就说放了一、二十棵,别给他俩供出来。证李某献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3月底陈小二和薛建申打电话让其到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庙坡村高速公路南白河西岸砍树,陈小二和“老史”负责招呼现场,由陈小二给其结的事。(3)证杨某果的证言。2016年4月份,清明节过后,薛建申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潦河镇庙坡村拉点树,我就开着我的三轮车到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庙坡村高速公路南白河西岸。我两个下午,每个下午拉一车,薛建申找了个人坐到我车上,送到潦河超限站东水泥路往北一个外地人开的板材厂,过完磅我就走了,工钱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不知道陈小二和薛建申什么关系,薛建申给我打电话说陈小二在伐树现场招呼着,让我去现场拉树,杨树已经放倒截好节堆在路边。我拉的都是直径十几公分,截好节的杨树。我的车平时拉粮食,我心疼车,一车就是2-3吨,两天一共拉了两车,总共有5-6吨。薛建申承当一车给我150元,拉完我给他打电话,薛建申说没钱,钱到现在也没有给。之后薛建申就没有给我打过电话,我给他打过电话要运费,但是一直没有给。证杨某果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清明节过后薛建申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庙坡村白河西岸拉树,拉了两车杨树到超限站那个板材厂,陈小二在现场负责且这次砍树未办理采伐证的事实。(4)证解某1前姚某2许解某2铎的证言:2016年4月份清明节前,我们姚某3群给我说:“庙坡有点树,咱们去拉拉,工钱一天300元。证实了2016年4月1日和4月4解某1前姚某2许解某2铎姚某3群开了四辆农用三轮车将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庙坡村白河西岸的杨原木各拉了五车拉到“小季”和姚俊显的板材厂,陈印栓(陈小二)负责现场和过磅并给他们结实。(5)证姚某3群的证言。2016年4月初清明节前后,陈印栓(陈小二)给我打电话说在潦河镇庙坡白河边放了一批树让我过去帮忙拉一下,我就去了,我到现场后发现已经有很多树都放倒了,我们就开始拉树了,第二天又来拉树时,大概上午十点多的时候潦河派出所来了,我们就停了,后来又隔了一天,陈印栓(陈小二)又给我打电话说没事了,你们还来拉我就又去拉了一整天树,一直到晚上收工时他就把工钱给我们了,后来就没去过了。当时陈印栓说树多,让我在找几个人一块拉树,我就把我们本村的经常在一起个伙计姚某2许解某2铎解某1前一起叫上去拉的树,我们每个人都开一辆三轮农用车去拉的,加我一共四辆。除了四轮平板拉过一车,我们四个正好每人拉了五车,一共二十车。工钱是陈小二给我打电话时就说好的,拉一天300元,管饭,不管加油,不管修车,我们一共拉了一天半,每个人450元工钱。最后一次晚上吃饭,除了我们四个人还有陈小二、薛建申(黑建申)、老十都在场。刚开始的时候我们还问过陈印栓,他说办的有采伐证,派出所去的时候我们才知道没有证。证姚某3群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清明节前姚某3群姚某2许解某2铎解某1前开了四辆农用三轮车将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庙坡村白河西岸的杨原木各拉了五车拉到“小季”和姚俊显的板材厂,陈印栓负责现场和过磅并给他们结实。(6)同案犯陈印栓(陈小二)的供述:2015年4月份,我通过王云庆知丁某来有一批树想卖,我就找王云庆一起丁某来家看看树,树就在白河边。然后我就给薛建申打电话,薛建申就带了几个人到河边看了,薛建申私下给我说:“这批树能卖10万块,你就帮忙给村里,乡里跑跑腿。”我就丁某来商量价格,商量大约1400多棵树,价格是67000元(陆万柒仟圆)。收完秋给丁某来钱,因为树价掉了,实际给丁某来63000元(陆万叁仟圆)。然丁某来就一直催我放树,我就一直催薛建申,直到2016年清明节前后,薛建申给我打电话让我招呼着,意思是签协议是我的名字,招呼着别让村里人骚扰,再者给放树的工人拿点水。他在拿采伐证,我不认识具体放树的,我就拎了一箱水去看看,我去的时候薛建申不在现场。后来丁某来说派出所的同志到了,我就赶紧给薛建申打电话让他把证拿去,薛建申才说证还没有办下来。2015年收完秋给丁某来钱,给丁某来63000元现金丁某来签的收据丁某来这树村里有分成,4月份的时候先给的村里分成钱10000元,这10000元是我出的。到秋收完的时候,薛建申带了60000元现金,我拿出了7000元,等于这63000元中有我3000元。薛建申说这批树能值10万元,薛建申让我跑着村里、镇里盖章办采伐证。我去村里,因为村里在这批树有提成,不给10000元村里不给盖章,薛建申说事成之后不会亏待我,我就垫了这10000元,后来在薛建申结树款时,我就从60000元中拔出来了7000元。我和薛建申没有商量过分成,我想着他也不会亏待我。一共买了多少棵树,我没有查过,协议上写的大约1400棵杨树。杨树有细的有粗的,细的胳膊粗,粗的有三把左右。薛建申找的人采伐的这批杨树,我都不认识。采伐那天薛建申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林业局拿证,让我去招呼着采伐,我去的时候他们就已经开始采伐。当时签协议写的我的名字,是因为薛建申欠些钱,不敢用自己的名字,他怕树放了拉不走就指我的名字,让我出面跑村里、镇里。薛建申给我了林木采伐申请表,我就去找村里盖章,村里要提成,我就压了10000元,村里盖了章。我又去镇里找人,镇里说必须压8000元,采伐完更新种植之后,镇里考核之后再退还8000元。我把村里、镇里盖过章的申请表就给薛建申了。镇里这8000元押金也是我出的。我前后拿出来的两次钱薛建申都知道,村里垫钱10000元后来薛建申结树款是我拿出了7000元,镇里押金8000元薛建申也知道,他说树钱还压着几万元,让我别怕,我就拿出了8000元。这些树砍伐完之后拉到了潦河镇西边“小季”的板材厂,我跟着去送了两车,结了不到3000元钱。“小季”把钱递到我手里,我接着之后就给了薛建申。因为我知道的就砍伐了30-40棵,就卖了不到3000元。丁某来处买这批树当时就商量我们负责办证丁某来只拿净钱,签的有协议。当时我就跑着给村里交提成钱,村里盖章,又跑镇里交保证金,镇里章盖盖。然后我就把申请表给了薛建申,让他去林业局找人办证。在送过这两车木头之后,别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过了两天,薛建申给我打电话说我事大了,让我能躲就躲。就是这次伐树都是用的我的名字,别让派出所抓住了。滥伐的这批树木,我只知杨某果拉的两车卖到小季板厂了。其它的卖到哪里了,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小季板厂的卖过两车树,其它的不知道。砍树现场拉树姚某3群姚某2许解某2铎解某1前拉树,这四个人我都认识,他们都是姚营村的,我之前只姚某3群说过,其它我不知道。我听薛建申说这种活都是一天300不管油管饭,我就这样姚某3群说的姚某3群说中。一共拉了几车,这个我记不清了,平板车就一车拉到“小季”那了,三轮车“小季”板材厂姚某3群板材厂都拉了。一共拉了几天,我记不清楚了。砍树现场还有一辆四轮平板车是我喊的,只拉了一车,拉到小季的板材厂。这个人叫“小坡”,我通过英庄建华认识的。那个车上不去坡,后来就没再用了。这批树是薛建申买的,他让我招呼,我签的合同,办采伐证时前期的村里、乡里的申请是我跑的,但是以薛建申名义办的,薛建申不敢出面,别人都认为这批树是我买的和放的,我认为我只是帮他的忙。清明节的晚上从姚俊显处具体多少钱我记不起,晚上吃饭时我都给了薛建申。清明节的晚上我和薛建申还有拉树的工人在潦河镇三甲村小饭店吃饭,姚俊显给的钱我不记得多少钱了,我给工人发过工钱之后全部都给薛建申了。“小季”的钱姚某3群给我捎回来的,吃饭那天晚上我也给了薛建申。工钱是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都姚某3群了。我只记得一个人一天300元。同案犯陈印栓的供述,证实了2015年4月薛建申让其丁某来签订买树协议,薛建申付丁某来6.3万元树款。2016年清明节前薛建申让砍树,并让其到现场招呼,在现李某献负责砍树姚某3群姚某2许解某2铎解某1前用三轮车将树拉到“小季”板材厂姚某3群板材厂且未办理采伐证的事实。7、被告人薛建申的供述:2016年夏天,陈印栓给我打电话说有点树让我看看,我俩商量兑点钱把树买下来。丁某来手里买的这批树就只有我和陈印栓合伙买的。买的这些树在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上范营村庙坡村白河河边,当时签协议的时候我不在现场,丁某来送钱的时候我去了,我只知道这批树一共六万多元买的,当时采伐证没有下来。陈印栓当时说清明节没有事整吧。砍伐这批树的时候,我不在现场,我就和陈印栓打电话联系的杨某果是我联系的,我联杨某果把放完的树拉走杨某果找的陈印栓拉的。2015年夏天那次我和陈印栓去现场查过一次,大致1500棵(壹千伍佰棵)左右,放树之后我没去过现场,具体数字我不知道,陈印栓给我说放了有400多棵,陈印栓在村里交了押金,村里盖了章。然后陈印栓去潦河镇政府交了砍伐押金,镇政府也盖章了。我拿着申请表去的卧龙区林业局,申请已经递交,但是采伐证一直没批,后来就开始砍伐了,我和陈印栓一起雇的人。树李某献一个人砍伐的,用油锯,我没去现场我也知道,陈印栓李某献开始砍伐的,开始是我李某献商量的,我没商量成,陈印栓商量的。最后商量的砍伐一”挂”700-800元,”挂”就是指半挂车一车。一”挂”大致就是30多立方米原木李某献撵着陈印栓要工钱,给工钱的时候陈印栓给我打电话了,说:”给放树那货了2000元工钱。”我说:”给都给吧,这是下力气钱,抬树、拉树工人,抓机的这个钱肯定是陈印栓给的,给完没给完我不知道。被告人薛建申的供述证实了其伙同陈印栓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滥发林木的犯罪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法庭出示、质证,且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薛建申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建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建申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建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滥伐数量、被告人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建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王丽飞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晓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