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谌贻夜、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贻夜,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谌xx,男,汉族,1957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高安市建陶基地。法定代表人:孔庆基。谌xx申请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83执1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