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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尉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张尉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936号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发大厦1幢1单元6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251117527。法定代表人:马国强,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如勇、王丽莉,系公司员工。被告:张尉新,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尉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