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兴国非法占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王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龙要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兴国,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龙塘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兴国非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按照安化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兴国非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