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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某罚金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530号被执行人:刘某(曾用名刘某)。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0元,违法所得7,000.00元予以追缴。关于被执行人刘某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5)铁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04执5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人刘某在有执行能力时,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