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松、梁永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梁永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杨松,男。被执行人梁永乐,男。杨松与梁永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松于2017年4月20日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杨松支付货款35256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681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450元。以上两项共计37087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及土地、厂房,均在银行有抵押贷款,不宜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2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侯审判员 李东程审判员 梁园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