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7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礼芳与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芳,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719-1号原告:王礼芳,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紫金时代广场。负责人:耿颖,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王礼芳诉被告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礼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礼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明辉审 判 员 李方伟人民陪审员 刘登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仁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