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8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龚涛、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涛,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295号申请人:龚涛,男。被执行人:高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龚涛与被执行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龚涛与被执行人高峰达成分期履行协议。2017年8月10日申请人龚涛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高峰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龚涛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高峰的执行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8执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