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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韦永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119号被执行人韦永德。被执行人韦永德犯诈骗罪,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桂12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韦永德没有履行罚金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8月11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永德于2017年8月11日缴纳罚金1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对被执行人韦永德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必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德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