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韦永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119号被执行人韦永德。被执行人韦永德犯诈骗罪,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桂12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韦永德没有履行罚金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8月11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永德于2017年8月11日缴纳罚金1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对被执行人韦永德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必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德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