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传丰与周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丰,周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532号原告:李传丰,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凡亚晨,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园,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孝金,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李传丰诉被告周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传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传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