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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6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尚锋与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锋,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698-1号原告:尚锋,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紫金时代广场。负责人:耿颖,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尚锋诉被告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尚锋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尚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明辉审 判 员  李方伟人民陪审员  刘登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仁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