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91民督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申请金苏敏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金苏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苏0891民督73号申请人: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翔宇南道9号。法定代表人:薛伟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峰,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东,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苏敏,女,195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人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小区开发商上海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小区物业的公共管理服务费,商业住宅(商铺)按每月每平方米住宅1.7元收取,代收代缴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0.3元。申请人于2011年9月进驻小区,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申请人金苏敏系(商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2.09平方米。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1日累计拖欠物业费12680.64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金苏敏给付物业费12680.64元及滞纳金5541.28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本院照准。结合本院审理的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诉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中查明的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本院认定被申请人按照应缴物业费的90%交纳,2013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1日期间,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物业费12680.3元,因此,被申请人实际应支付物业费11412.6元。对于申请人主张的滞纳金,鉴于申请人在绿地世纪城一期的实际服务情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金苏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物业费11412.6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金苏敏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