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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执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杨水香、陈建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杨水香,陈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36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18号。委托代理人:黄克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特子中心清收专员。委托代理人:袁志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清收专员。被执行人:杨水香,女,196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执行人:陈建新,男。195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水香、陈建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南通市港闸公证处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通港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执36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