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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傅韫澜、赵学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韫澜,赵学英,刘金祥,天津市海鹏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傅韫澜,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学英,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金祥,男,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市海鹏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昭和,经理。申请执行人傅韫澜与被执行人赵学英、刘金祥、天津市海鹏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为申请执行人执行部分款项,余款经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5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君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