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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督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刘力荣、李文霞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刘力荣,李文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426民督15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负责人:黄顺喜,行长。被申请人:刘力荣,男。被申请人:李文霞,女。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依据证实被申请人刘力荣尚欠申请人贷款本金175207.93元及利息4430.7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要求被申请人刘力荣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被申请人李文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力荣、李文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清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贷款本金175207.93元及利息4430.7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本案申请费1298元,由被申请人刘力荣、李文霞连带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育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扬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