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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石剑峰与刘长武、吴春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剑峰,刘长武,吴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石剑峰,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周画岭路。被执行人:刘长武,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宝力根路逸园小区。被执行人:吴春胜,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昭平镇富民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剑峰与被执行人刘长武、吴春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