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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合峰、韩芳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合峰,韩芳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张合峰,男。被执行人:韩芳奎,男。申请执行人张合峰与被执行人韩芳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借款本息、公告费的义务,2016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898.72元并过付申请执行人,尚有90594.28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韩芳奎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等信息,被执行人韩芳奎名下有汽车一辆,在原案件已依法查封了车辆登记手续,但未查找到车辆下落。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韩芳奎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诉讼中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韩芳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芳奎名下房产为轮候查封且不享有有限受偿权,暂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查找不到下落,而未能实际扣押。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汝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