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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刑更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罪犯胡湘衡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湘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x B ;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202刑更7号罪犯胡湘衡,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身份证号码:4302241956061160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余家冲村5栋106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3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0年3月29日被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2010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10)荷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以胡湘衡儿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8月5日,株洲市第二看守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对罪犯胡湘衡暂予监外执行,2010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0)荷刑执字第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胡湘衡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二年(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9日)。2017年6月1日,胡湘衡以其患有左房扩大,左室壁运动不协调(冠心病)、主动脉硬化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本院根据申请人胡湘衡所提交的医院病历资料,于2017年7月5日委托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室组织医学检查,同年7月14日,在株洲市中心医院对胡湘衡的病情进行医学检查。2017年7月24日,株洲市中心医院出具株中心医鉴字[2017]第47号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胡湘衡患有:①高血压病2级;②右侧第2肋骨陈旧性骨折;③左肾错构瘤可能。2、被鉴定人胡湘衡的病情暂不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因罪犯胡湘衡的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胡湘衡收监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