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饶晓红申请执行与郑心占、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晓红,郑心占,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93号申请执行人:饶晓红,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心占,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辉,女,汉族。申请人饶晓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26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郑心占、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6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万荣执行员 :周福志执行员 :熊昭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通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