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刚娃、高军良、高松良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豫0325执417号 高刚娃、高军良、高松良: 本院在执行高刚娃与高军良、高松良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04)嵩田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刚娃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军良、高松良已将小麦200公斤、玉米100公斤、生活费200元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高军良、高松良承担,本案标的款已按高刚娃的要求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嵩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