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仁海申请执行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内0624执1885号宋刚:王仁海申请执行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通知你(单位)在2017年8月12日前自动履行义务或向本院如实申报你(单位)的可供执行财产。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强制执行;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按妨害执行处理;抗拒、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执行将采取以下措施或带来以下后果:一、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二、搜查、拘传、罚款、拘留。三、承担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承担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办案人:郝向龙、范鑫办公电话:186480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