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市沃合投资有限公司、覃庭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州市沃合投资有限公司,覃庭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市沃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驾鹤商业街4栋5-7号。法定代表人江文军,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覃庭宝,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本院在执行广西柳州市沃合投资有限公司与覃庭宝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覃庭宝在XXX局有一套全产权的房改房,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象州县XX镇XX路XX号(XXX局)的房屋,黄XX以91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所得款在扣除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后,已退87740元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66260元。由于被执行人覃庭宝系国家干部每月有工资收入,本院已裁定从2017年8月份起每月扣划其工资2000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现除了每月扣划覃庭宝的工资外,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