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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45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方二龙与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二龙,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45481号原告:方二龙,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达道北侧2号。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佳,女,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方二龙与被告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佳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牟诚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二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瑞佳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二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瑞佳讯公司退货并退款287元;2、要求瑞佳讯公司赔偿2870元;3、要求瑞佳讯公司承担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复印费100元;4、要求诉讼费由瑞佳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方二龙于2017年1月18日在京东商城分两次购买瑞佳讯公司经营的“传奇会宫廷贡饼普洱茶茶饼357g”2份,单价89元,“传奇会珍品普洱茶茶饼357g”2份,单价198元,共计支出574元。购买后发现该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被告瑞佳讯公司答辩称:1、瑞佳讯公司销售的茶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瑞佳讯公司对于供货商及生厂商的资质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应尽义务;2、瑞佳讯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即便存在,作为销售者也无法对供货商生产商进行实质审查,销售者是不明知的。3、瑞佳讯公司同意退款退货。综上,不同意方二龙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方二龙分两次从京东商城购买了“传奇会宫廷贡饼普洱茶茶饼357g”2份,单价89元,“传奇会珍品普洱茶茶饼357g”2份,单价198元,共计付款574元。方二龙主张其在本案中仅就“传奇会宫廷贡饼普洱茶茶饼357g”、“传奇会珍品普洱茶茶饼357g”各1份提起诉讼。在方二龙购买的上述货品的外包装上,加贴有“套装勿拆”字样,并加贴有标签显示:传奇会茶业云南勐海普洱茶熟茶真品普洱茶茶饼357gPESI-ZP,原料生产日期2013/05/15,保质期:可长期保存。打开该包装,内装茶饼包装上显示:产品名称、原料、产地、产品标准号、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出品商、地址、保质期等内容,另载明原料生产日期:2013年5月15日,分装生产日期:2016年2月26日。诉讼中,瑞佳讯公司泉州市丰泽区传奇茶业有限公司复印件、勐海云福祥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西双版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以证明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二龙对于瑞佳讯公司泉州市丰泽区传奇茶业有限公司复印件、勐海云福祥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可检验报告真实性,但称检验报告检测的是散装熟茶,与其购买的茶饼不同,不认可其关联性。经查,检验报告中载明“样品名称为普洱茶(熟茶),样品描述为自封袋散装熟茶,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22111-2008《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的规定要求”。上述事实,有网页截图、发票、涉案商品、检验报告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依据我国国家标准GB7718-200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2.4条规定,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者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本案中,瑞佳讯公司出售的产品,并非在2013年5月15日完成包装,其标注的原料生产日期并非该产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不符合上述强制标准,不属于上述标准所规定的生产日期,其虽在茶饼上标注有分装生产日期,但包装上以醒目的字体标注有“套装勿拆”字样,因此,消费者无从知晓包装内茶饼上的标注内容。瑞佳讯公司作为该产品的销售商,应对于出售产品的标签严格审核,其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涉案商品未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要求标注生产日期,本院对于方二龙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针对方二龙另外主张的100元损失,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方二龙货款287元;原告方二龙同时退还被告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传奇会宫廷贡饼普洱茶茶饼357g”1份及“传奇会珍品普洱茶茶饼357g”1份,如不能退还相应折抵价款;二、被告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方二龙2870元;三、驳回原告方二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