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守芬、赵振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守芬,赵振华,赵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守芬,女,汉族,1980年9月14日生,住涿鹿县。被执行人赵振华,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赵平红,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周守芬与赵振华、赵平红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赵振华、赵平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振华、赵平红履行(2016)冀073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振华、赵平红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巍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