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尊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尊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8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北方工业园区橡塑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5549617-1。法定代表人田凤阳,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尊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唐华路62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淄博尊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32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