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都达古拉与徐小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达古拉,徐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639号原告:都达古拉,女,蒙古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个体,现住二连浩特市。被告:徐小龙,男,蒙古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都达古拉与被告徐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都达古拉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刘杰二0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