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巴中融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发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融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发先,石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巴中融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发先,男,生于1964年9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石菊香,女,生于1966年1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巴中融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发先、石菊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作出的(2013)川巴江南证字第134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发先、石菊香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巴中融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