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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黄天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黄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9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堂、蒋海波,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天生,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天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104.6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雅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凤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