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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延霞、罗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霞,罗威,裴继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李延霞,女。被执行人:罗威,男。被执行人:裴继顺,男。申请执行人李延霞与被执行人罗威、裴继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借款本金、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及新生违约金的义务,2016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罗威、裴继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裴继顺银行存款10000元,被执行人罗威、裴继顺名下各有汽车一辆但未查找到其下落,在原案件已依法查封了车辆登记手续,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开户等信息。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罗威名下有房产一套,已被另案判决解除购房合同,被执行人裴继顺名下有房产一套,已经设定抵押并因另案被首先查封,申请人不申请查封。本院已于原案件中将被执行人罗威、裴继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本案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威名下有房产已被另案判决解除购房合同,被执行人裴继顺名下房产因已设定抵押并被另案首先查封,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罗威、裴继顺名下车辆暂查找不到下落,而未能实际扣押。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汝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