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郭连珍与尤金柱、秦桂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珍,尤金柱,秦桂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478号原告:郭连珍,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宁夏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尤金柱,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秦桂烦,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原告郭连珍与被告尤金柱、秦桂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郭连珍于2017年8月12日以原告自愿与被告尤金柱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桂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连珍回对被告秦桂烦的起诉。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