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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千岛金属锡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巨能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千岛金属锡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巨能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249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千岛金属锡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新太阳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76930640-4。被执行人:佛山市巨能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朗沙广东新光源产业基地F区1栋工业厂房,组织机构代码:315144789。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千岛金属锡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巨能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巨能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438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42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梁伟恒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