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董释蔚与袁景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释蔚,袁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董释蔚,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向阳路1—**号。被执行人袁景明,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铜仁市思南县人,住铜仁市思南县青杠坡镇陇水袁家坝组。本院受理执行董释蔚与袁景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已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袁景明每月支付双方婚生女袁樱溥(由董释蔚抚养)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成年为止。但被执行人袁景明未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离婚之后,袁景明身体有疾病,且无力支付抚养费,现董释蔚表示放弃该抚养费。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