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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蔡超与郑州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超,郑州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096号申请人蔡超,男,汉族,1988年11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蔡超申请执行郑州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103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055.2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系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者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金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