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与栗振省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栗振省,张艳华,栗新陶,程娜娜,曹军贤,王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7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被申请人:栗振省。被申请人:张艳华。被申请人:栗新陶。被申请人:程娜娜。被申请人:曹军贤。被申请人:王兆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栗振省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夏法督字第31号支付令中确定的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本息206752.91元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夏法督字第31号支付令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