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玉生与刘凤云、李增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生,刘凤云,李增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821号原告郭玉生,男,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刘凤云,女,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李增昌,男,195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郭玉生诉被告刘凤云、李增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郭玉生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生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孟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