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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玉生与刘凤云、李增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生,刘凤云,李增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821号原告郭玉生,男,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刘凤云,女,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李增昌,男,195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郭玉生诉被告刘凤云、李增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郭玉生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生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孟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