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6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贾津阁诉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津阁,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549号申请执行人贾津阁,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东段(九孔桥东)豫苑小区1号楼1单元4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崔银婷。贾津阁诉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8163号民事判决书,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贾津阁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3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十日书记员 张照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