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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慧荣与李亚娟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慧荣,李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江慧荣,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被执行人:李亚娟,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慧荣与被执行人李亚娟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亚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李亚娟主动履行22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江慧荣自愿予以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建军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