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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美娟、徐志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娟,徐志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黄美娟,女,1959年2月19日出生,住景宁县。被执行人徐志勤,男,1960年8月1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黄美娟与被执行人徐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在景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工资本院另案已予以扣留,保留每月基本生活费,申请执行人分得工资分配款7680元;对被执行人在景宁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本院另案已作冻结,因不符合提取条件,未提取到位;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持有的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本院另案已作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日),因涉及改制,股权无法交易;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徐志勤有坐落于莲都区中山街290号35幢404室的房屋,该房屋经本院依法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分得分配款人民币42597.7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8月12日,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50277.7元,尚未履行人民币199722.3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