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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李英杰、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杰,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李英杰,男,汉族,1989年11月29日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执行人: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龙海山东省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庆劳人仲案字(2015)第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劳人仲案字(2015)第5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