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李英杰、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杰,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李英杰,男,汉族,1989年11月29日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执行人: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龙海山东省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庆劳人仲案字(2015)第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劳人仲案字(2015)第5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