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吴留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吴留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65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法定负责人:邹建刚,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41092219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085795F。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军,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留成,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生,住项城市。被告:吴留成,女,汉族,1989年1月22日生,住项城市郑郭镇前师寨**号院,身份证号码4127021989********。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留成、吴留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经依法催缴,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经依法催缴,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