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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巴乙拉与伊德日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乙拉,伊德日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634号原告:巴乙拉,男,蒙古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个体,现住二连浩特市。被告:伊德日贡,男,蒙古族,1990年11月17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乙拉与被告伊德日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巴乙拉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刘杰二0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