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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满会欣、高章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会欣,高章勋,高贵义,董国起,衡水时空通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衡水智融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58号申请执行人满会欣,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高章勋,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高贵义,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董国起,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时空通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西侧12号。被执行人衡水智融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西侧市建综合楼商业门店1层13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满会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章勋、高贵义、董国起、衡水时空通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衡水智融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35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