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倪保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倪保存,倪月思,倪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机构代码:86903116-1。法定代表人张雷,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存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倪保存,男,1969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倪月思,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倪华昌,男,1956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倪保存、倪月思、倪华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霞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邓扬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