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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少军与张瑜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323号申申请执行人陈少军,男,195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区洛羊工贸片区*号。被执行人张瑜,男,196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区洛羊工贸片区*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军与被执行人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10360.0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执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晟艺 搜索“”